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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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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04:4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央戏剧学院会议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学院会议经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各部门举、承办会议应当与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举、承办的会议划分为综合性会议和单项会议进行分类管理。
综合性会议是指以学院名义举、承办的国内或国际大型学术研讨及交流会议。
单项会议是指学院或各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举、承办的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综合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7天,国际大型学术交流会议可根据实践演出安排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天;单项会议原则上不超过2天,其中,行政部门工作会议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 各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各类会议原则上在学院内召开,如院外参会人员有住宿需求,按照就近原则,不高于四星级酒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科研项目因研究需要,在院外召开会议的参照立项预算及会议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收取会务费的会议须给会议代表开具发票,收取的会务费及发票存根和记账联统一交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章 会议审批和预算管理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各类会议(科研项目会议除外)的举、承办部门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项目负责人、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学院办公室,其中国际类型会议同时报送国际交流处,经学院办公室及国际交流处初审后提交院办公会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举、承办的会议以科研立项预算为审批依据。所有经批准的会议均应列入学院或部门的年度计划及预算。
第八条 会议费采取年度预算与项目预算相结合的形式。财务处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将纳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作为待细化项目安排预算。个别临时、紧急召开的工作会议需提交请示,经学院批准后,由财务处落实资金。
第九条 各类会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经批准后的综合类会议举、承办部门须将会议费项目详细预算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预算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支。会议费项目预算要细化到具体开支项目,各部门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预算范围执行,执行中不得突破,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
已纳入部门预算的单项工作会议,须在召开会议前将预算提交财务处审批。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条会议费使用范围: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宣传费、观摩费、学生补助等;特邀代表的往返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笔译费用;会议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舞台剧目制作费用。
第十一条综合性会议费开支范围中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宣传费、观摩费、学生补助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国内会议550元/人/天,国际会议1000元/人/天。单项会议在校内举办按学院相关接待标准核定,在校外举办参考综合性国内会议标准。
第十二条各类会议应按照定额控制标准执行,超支部分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在申报会议预算中予以披露,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在差旅费中报销;
(二)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三)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会议举办方须按要求填写《中央戏剧学院院外劳务发放表》,由财务处统一发入银行卡;
(四)舞台剧目制作费用,会议根据剧目展演需要,可列支舞台剧目制作等费用;
(五)国际会议其他费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主办或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应作为会议项目负责人,履行负责人审批手续。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在预算开支范围内凭据报销,项目负责人对每笔报销实行初审并签字,再由财务处按已批准预算审核费用支出及票据的合理、合规性。对未经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餐费票据应与会议议程中就餐地点相符,参会人员在学院内安排就餐的,执行客餐标准。
第十七条 各部门会议费支付,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会议费预算表(预支时已提供的,无需重复提供);
(三)会议费报销单;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如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五章 监督问责第十九条 各部门以勤俭办会为原则,会议会场从简布置。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不得使用会议费购买礼品,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会议费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未及时上交财务部门而形成“小金库”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对于弄虚作假、举办虚假会议,虚增会议支出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会议的监督监察和审计部门对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将各类会议经费支出列入财务信息公开范围中,具体参照《中央戏剧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颁布的《中央戏剧学院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中戏院〔2014〕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央戏剧学院财务处及时获取财务信息,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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